政策法规

西北工业大学宁波研究院印章管理办法(暂行)

2020年05月11日 11:1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北工业大学宁波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印章管理,确保用印安全,结合研究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的印章为研究院行政印章、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基本建设专用账户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研究院行政印章、法人印章:以研究院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的各类公文、报表等;向外单位发出的函件;以研究院名义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意向书等;以研究院名义开具的用于对外联系工作、考察调研、处理公务的相关文件、认证材料以及各类证明材料等;申报国家、部委、省市级各类科研课题的申请材料;各类须经研究院批准的申请表、广告、声明、申报材料、出国证明材料等。

(二)合同专用章:以研究院名义用于科技研发、技术合作及研究院业务范围内的相关咨询、服务等相关合同。

(三)财务专用章:财务类报表以及所有财务类相关资料等。

(四)基本建设专用账户财务专用章:研究院通过指定银行基本建设专用账户开展的银行往来账单和相关票据等材料。

(五)发票专用章:以研究院名义对外开具的发票及收据等相关材料。

第三章  印章的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第四条  使用研究院各类印章须填写《西北工业大学宁波研究院印章使用申请表》(以下简称《印章使用申请表》,见附件1),并按照印章使用程序用印。经办人须在用印登记表上签字,签字应用黑色签字笔、清晰工整。用章事由应与实际材料相符。

第五条  以研究院名义发出的公文,按照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经院长同意或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六条  各种证件用印,由业务单位或个人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经综合业务部部长、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七条  各类合同、协议、项目申报材料等,凭主管副院长审核签字后的《印章使用申请表》,经院长同意或签批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对外报送的文件、报表等,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九条  除上述情况外,使用研究院印章均需院长签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一)《印章使用申请表》内容与实际材料不符的;

(二)任何空白的介绍信、表格、纸张;

(三)有圆珠笔、铅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的签字;

(四)多处涂改或字迹不清的;

(五)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六)内容需核实或内容不清的。

第四章  印章的存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即监印人由研究院院长授权指定,研究院行政印章、法定代表人章由分管综合业务部的副院长保管,由综合业务部使用;合同专用章由主管科技服务的副院长保管,科技服务部使用;财务专用章、由主管财务的副院长保管,财务人员使用。

第十二条  各印章管理部门要重视印章管理工作,加强用印管理,严格用印审批程序,确保用印安全。

第十三条  监印人员要严格按照用印程序用印。未经相关责任人审核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印章。

第十四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意见检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清晰、端正,位置适当,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五条  监印人无法亲自用印时,需要填写《印章移交单》见附件2,经印章管理部门主管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临时由被移交人使用。

第十六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未用时,须将印章存放在保险柜,以防丢失,如有丢失要立即报失。

第十七条  印章管理部门不得未经批准将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原因需在办公室以外的地点使用印章,必须经主管副院长签字批准并填写《印章外出使用审批单》见附件3,由监印人携带前往并在用印现场监印,不得擅自将印章交付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对因越权用印,监印人不按照规定用印及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丢失的,属工作失职行为并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越权用印行为或造成研究院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对于未经研究院批准私刻印章的,研究院将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研究院还将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对伪造、变造、未经批准私自刻制印章或使用伪造、变造印章的,研究院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印章应交回而未交回、越权签批用章、保管不善造成印章丢失、影响研究院正常管理工作,给研究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研究院给予责任人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骗用印章,影响研究院正常管理工作,给研究院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的,研究院给予当事人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综合业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研究院院务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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